訓武郎楊大烈有田十頃,死而妻女存。俄有訟其妻非正室者,官沒其貲,且追十年所入租。部使者以諉迥,迥曰:「大烈死,貲產當歸其女。女死,當歸所生母可也。 調饒州德興丞。盜入縣民齊匊家,平素所不快者,皆罥絓逮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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